「室內裝修」之定義
依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3條規定:
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
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但依消防法規定應使用防焰材料
室內裝修相關法條:主要相關法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法源依據即母法為《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所稱之「室內裝修從業者」,係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復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
1.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2.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3.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室內設計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表
非表列用途之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項目
1. 營業總樓地板面積在300㎡以上之理髮(容)場所。
2. 建築物供作證券交易場所使用,不論其規模,均應視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3. 供托兒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4. 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其室內裝修均應法申請審查許可。
5. 網路資訊服務場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 定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其營業面積150㎡以上者,納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範圍。
6. 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其中任何一樓層室內裝修,均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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